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 4 條
實施人員實施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並應立即陳報該軍事營區之指揮官。但受管束人為女性者,其身體之檢查,應由女性人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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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實施人員實施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並應立即陳報該軍事營區之指揮官。但受管束人為女性者,其身體之檢查,應由女性人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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