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2

本辦法所定補償義務機關及其權責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辦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合稱各司令部)以外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補償事件。 二、各司令部:辦理各司令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學校補償事件。 三、國家安全局:辦理國家安全局補償事件。 四、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補償事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償義務機關及其權責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辦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