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 7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身分證明。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義務機關。 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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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權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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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