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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懲罰權責辦法5

  1. 1.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
  2. 2.受懲罰人之軍階,以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高階低用或不占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以現階為準。 二、已退伍人員,以退伍生效日之階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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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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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懲罰權責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受懲罰人之軍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