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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懲罰權責辦法2

  1. 1.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 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陳報國防部報請總統核定。 二、重要軍職以外中將、少將之撤職、降階懲罰,由國防部部長核定。 三、前二款所定情形以外之懲罰,其核定權責長官如附表。但有下列情形者,不用之: (一)戰時,各級指揮官或主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士官及士兵,有權核定撤職及廢止起役,並陳報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二)戰時,作戰區之軍官、士官、士兵之撤職及廢止起役以外懲罰核定權責長官,各軍種部隊由各司令(指揮)部劃分;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劃分並陳報國防部備查,副本送有關司令部。
  2. 2.國防部及所屬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具有印信之一級幕僚單位軍、文職主管,有前項第三款附表表定權責,但無核定撤職、降階及廢止起役懲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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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職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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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懲罰權責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 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