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 3 條
前條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 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 二、前款所定情形以外之懲罰,依其官階,由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但隸屬國家安全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者,由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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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人名詞
- 撤職名詞
- 核定名詞
- 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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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