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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18

  1. 1.權責長官組成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懲罰諮詢會,應有成員五人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並給予違紀行為人合理之準備時間,自開會通知送達違紀行為人起算,至召開懲罰諮詢會時止,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2. 2.懲罰諮詢會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承辦單位說明違紀行為事實及懲罰依據。 三、違紀行為人陳述意見及申辯,或承辦單位宣讀其陳述意見書。 四、出席成員提問,由承辦單位或違紀行為人說明。 五、出席成員進行討論及提出具體建議。 六、主席歸納出席成員建議作成結論。
  3. 3.召開懲罰諮詢會應作成紀錄,出席成員於討論中所持與結論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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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權責長官組成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懲罰諮詢會,應有成員五人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並給予違紀行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