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權責長官組成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懲罰諮詢會,應有成員五人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並給予違紀行為人合理之準備時間,自開會通知送達違紀行為人起算,至召開懲罰諮詢會時止,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 懲罰諮詢會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承辦單位說明違紀行為事實及懲罰依據。 三、違紀行為人陳述意見及申辯,或承辦單位宣讀其陳述意見書。 四、出席成員提問,由承辦單位或違紀行為人說明。 五、出席成員進行討論及提出具體建議。 六、主席歸納出席成員建議作成結論。
- 召開懲罰諮詢會應作成紀錄,出席成員於討論中所持與結論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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