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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35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示判決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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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主文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宣示判決筆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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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