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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34

  1. 1.判決,除簡易訴訟程序判決另有規定外,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居所、服役單位;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2. 2.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3. 3.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主文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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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34 條規定:「判決,除簡易訴訟程序判決另有規定外,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居所、服役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