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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法庭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2. 評議時軍事審判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3.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4. 關於數額,如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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