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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勤務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2.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勤務法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3.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勤務法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勤務法庭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4.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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