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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26

  1. 1.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勤務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2. 2.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勤務法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3. 3.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勤務法庭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勤務法庭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4. 4.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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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法律名詞
  • 開庭名詞
  • 翌日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國家機密名詞
  • 裁定名詞
  • 抗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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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