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25 條
- 1.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收受閱卷聲請書,應簽請承審軍事審判官審酌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細則或行政訴訟閱卷規則所定不應准許閱覽之情形。 二、訴訟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閱覽有無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三、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性質、兩造訴訟主要爭點與攻擊防禦方法,及否准閱覽對其訴訟權益之妨害程度。 四、准許閱覽是否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
- 2.經審酌前項事項後,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得簽請審判長准依聲請人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 3.勤務法庭不能依前項預定時間給閱者,應指定時間通知聲請人閱覽;不予准許閱覽,應簽註原因通知聲請人;限制閱覽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 二、製作摘要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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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閱卷名詞
- 聲請名詞
- 審酌名詞
-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法規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業名詞
- 之虞名詞
- 起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兩造名詞
- 爭點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否准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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