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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25

  1. 1.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收受閱卷聲請書,應簽請承審軍事審判官審酌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細則或行政訴訟閱卷規則所定不應准許閱覽之情形。 二、訴訟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務秘密,准許閱覽有無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三、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性質、兩造訴訟主要爭點攻擊防禦方法,及否准閱覽對其訴訟權益之妨害程度。 四、准許閱覽是否致第三人權益受影響。
  2. 2.經審酌前項事項後,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得簽請審判長准依聲請人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3. 3.勤務法庭不能依前項預定時間給閱者,應指定時間通知聲請人閱覽;不予准許閱覽,應簽註原因通知聲請人;限制閱覽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遮隱不宜提供閱覽部分。 二、製作摘要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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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 閱卷名詞
  • 聲請名詞
  • 審酌名詞
  •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法規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 起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兩造名詞
  • 爭點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否准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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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收受閱卷聲請書,應簽請承審軍事審判官審酌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細則或行政訴訟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