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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24

  1. 1.勤務法庭應指定當之處所,供聲請人閱卷
  2. 2.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送交或傳送該管軍事法院收發室或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但勤務法庭合議庭軍事審判官評議意見,僅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 3.承辦庭書記官應於聲請人閱覽時,全程在場,發現聲請人有違反閱卷規則時,應即制止,並報請承辦軍事審判官適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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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閱卷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聲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裁判名詞
  • 閱卷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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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規定:「勤務法庭應指定適當之處所,供聲請人閱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