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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21

  1. 1.勤務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2. 2.在庭之人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3. 3.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4. 4.勤務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5. 5.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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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庭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裁判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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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規定:「勤務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