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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2. 在庭之人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3.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4. 勤務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5.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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