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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20

  1. 1.勤務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2. 2.有妨害勤務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勤務法庭或命其退出勤務法庭,必要時得命執法官兵看管至閉庭時。
  3. 3.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4. 4.前二項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5. 5.訴訟代理人在勤務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開庭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準用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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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規定:「勤務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有妨害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