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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2. 有妨害勤務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勤務法庭或命其退出勤務法庭,必要時得命執法官兵看管至閉庭時。
  3.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4. 前二項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5. 訴訟代理人在勤務法庭代理訴訟,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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