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18 條
- 1.勤務法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有前條第一項相距過遠之情形者,得審酌下列因素,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審理,並得併用之: 一、當事人合意於管轄之勤務法庭應訴。 二、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人力及派遣。 三、整體訴訟資源之合理運用。 四、其他法院能否配合出借法庭與其人員及設備能否配合。 五、與勤務法庭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能順利、安全通聯。 六、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勤務法庭端必要之協助。 七、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八、當事人執行演訓任務之影響。 九、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 2.前項之訴訟指揮,以訴訟指揮書為之,並得視情形加註簡要理由,將其影本連同庭期通知書或裁判書一併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就訴訟指揮,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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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適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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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