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11

  1. 1.勤務法庭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2. 2.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前項囑託送達,應通知軍事機關或長官於收受勤務法庭之開庭通知書裁判書類或其他訴訟文書,轉交當事人簽收,並將送達證書寄還勤務法庭。當事人已調職或退伍者,應轉交其新職單位或註記後退回勤務法庭。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囑託送達名詞
  • 開庭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規定:「勤務法庭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