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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法庭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2. 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前項囑託送達,應通知軍事機關或長官於收受勤務法庭之開庭通知書裁判書類或其他訴訟文書,轉交當事人簽收,並將送達證書寄還勤務法庭。當事人已調職或退伍者,應轉交其新職單位或註記後退回勤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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