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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5

  1. 1.因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事件由政風處受理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政風處以外之單位提起申訴者,以該單位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
  2. 2.前項收受之單位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政風處,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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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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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因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事件係由政風處受理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政風處以外之單位提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