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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4

  1. 1.申訴,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當方法向政風處提起。但檢束、禁足、罰勤或罰站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起申訴。
  2. 2.申訴提起之日,以政風處收受申訴書或申訴人向政風處表示不服之日期為準。申訴人以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不服者,政風處應作成書面紀錄。
  3. 3.第一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受處分或措施之人請求作成書面時,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不得拒絕;受處分或措施之人當場表示不服並陳述理由者,該單位應依其請求,將不服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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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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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訴,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政風處提起。但檢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