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 1.政風處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認屬其他單位權責事項,而須函轉各該單位處理者,應經本局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並副知申訴人。
- 2.政風處調查(處理)申訴事件人員,於申訴所涉爭議事件,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由,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政風處申請迴避;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政風處依職權命其迴避。
- 3.申訴人及申訴事件調查(處理)人員間,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政風處應指派他人依本辦法處理。
- 4.政風處受理之申訴事件如係政風處所屬人員提起時,應由本局副局長以上長官指定其他單位依本辦法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條文
- 係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