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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13

  1. 1.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原處分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命停止執行
  2. 2.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原處分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3. 3.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政風處認其有理由者,應即請原處分單位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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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處分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