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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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 2.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及災民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立法沿革 1 版
(1140815 制定)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及災民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 復名詞
- 災害防救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適名詞
(1140815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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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