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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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災區,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40815 制定)
本條例所定災區,為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定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於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之豪雨、大豪雨而致災之地區;以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縣(市)有因此致災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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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15 制定)
本條例所定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於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之豪雨、大豪雨而致災之地區;以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縣(市)有因此致災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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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