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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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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2. 2.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沿革 1

(1140815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並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災區復原重建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二、所稱工資,係同本條例第四條之立法說明三。

  • 所得稅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40815 制定)

一、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並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災區復原重建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二、所稱工資,係同本條例第四條之立法說明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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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依本條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