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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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0815 制定)
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準用該法有關災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針對災區定有借款償還期限展延及利息免收、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產業企業紓困、社會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農業設施擔保品毀損由金融機構承受等復原重建措施,而上開規定所稱災區,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公報。 二、本條例所定災區範圍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未必相同,考量於丹娜絲颱風期間及後續接續不斷之強降雨,以及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豪雨、大豪雨致受災嚴重,為能使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亦能依災害防救法災區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針對災區定有借款償還期限展延及利息免收、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產業企業紓困、社會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農業設施擔保品毀損由金融機構承受等復原重建措施,而上開規定所稱災區,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公報。 二、本條例所定災區範圍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未必相同,考量於丹娜絲颱風期間及後續接續不斷之強降雨,以及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連續數日豪雨、大豪雨致受災嚴重,為能使本條例所定災區不在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者,其復原重建亦能依災害防救法災區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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