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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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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2. 2.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3.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42條,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若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可以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將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可以在原貸款剩餘年限內,提供利息補貼。利息補貼的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以及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的認定和其他相關事項,由內政部與相關機關協商並訂定辦法。金融機構承受和處置被抵押的房屋或土地時,不受銀行法和保險法的限制。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災害防救法第42條」。[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i.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4910054&k=1&d=20211021&ti=%e7%81%bd%e5%ae%b3%e9%98%b2%e6%95%91%e6%b3%95&ps=A4910054&ma=%e9%99%84%e5%b1%ac%e6%b0%91%e7%9c%8b%e6%b3%95%e7%99%82+%e7%ac%ac1%e7%af%80#2) 。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罰緩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704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罰鍰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1110524 全文修正)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890630 制定)

規定罰緩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7042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罰鍰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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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42 條規定:「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