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在災害發生前已辦理的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可以延長其償還期限。延長期間的利息應該免收,並且由中央政府提供補貼。關於補貼範圍、延長期間、作業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相關機關商討後確定。如果延長期間使得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則不受銀行法第38條的限制。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災區受災居民減輕因災害造成的經濟負擔。通常在災害發生後,受災居民可能需要更多時間來還款,因為他們需要先處理災害的後果。為了支持他們,金融機構可以延長償還期限並免除相應的利息。同時,中央政府也提供補貼來幫助金融機構承擔這個負擔。 為了確定補貼的適用範圍、延長期限、作業程序等方面的細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和相關機關進行商討。這些細節可能包括補貼項目的範圍,例如借款的金額限制以及哪些費用可以免除。此外,也會討論延長期限的具體安排,以確保災區受災居民有足夠的時間來償還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為延長期限,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則該放款不受銀行法第38條的限制。這條規定通常規定了金融機構對借款的期限限制。在災害情況下,由於特殊情況,這項限制可以不適用。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法規內容和參考資料的理解,並且可能不包含所有可能的細節。請在實際情況中參考相關法規和當地政府的具體指導。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實施災害預防、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事項,應編列預算,以積極推動各項防救災工作。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上級政府立法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之,爰於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彈性調整災害防救所需經費之原則。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有效實施災害預防、應變措施、災後復原重建事項,應編列預算,以積極推動各項防救災工作。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上級政府立法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之,爰於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彈性調整災害防救所需經費之原則。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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