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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2.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農業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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