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48條的釋義如下: 1.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災區的農地、漁塭和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如果作為擔保品的全部毀損或滅失,金融機構可以承受這些擔保品。 (參考資料:災害防救法第48條第1項) 2.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承受了擔保品,政府可以在承受金額的最高80%範圍內提供補助。補助的範圍、方式、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定。 (參考資料:災害防救法第48條第2項)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災害救助之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農業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明定災害救助之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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