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5 條
申請種苗,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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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種苗,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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