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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造林有種苗需求者,應填具苗木申請書,並檢附現況照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文件、資料,向受理機關(單位)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2. 前項申請經受理機關(單位)初審後,轉送主管機關就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現地勘查;經審查無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者,應准其申請。
  3. 申請人於接獲前項審查核准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苗木,並迅即實施造林,造林完成後,應提交執行成果單;未於期限內提領,原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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