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當方法向申訴管轄單位提出。但檢束或罰勤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
  2. 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出之日以申訴管轄單位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