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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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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事件,應自
行政處分
或管理措施
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
適
當方法向申訴管轄單位提出。但檢束或罰勤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出之日以申訴管轄單位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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