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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人因天災、執行公(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訴管轄單位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一年者,不得為之。
  2.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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