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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8

  1. 1.申訴管轄單位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之處理: 一、檢束、罰勤:收受申訴時起十二小時內。 二、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無理由:收受申訴起三日內。
  2. 2.前項收受申訴日,為申訴管轄單位收受之日;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時,申訴管轄單位得命申訴人補提書面敘明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者,為完成補正之日;未完成補正者,為命補正之期間屆滿之日;申訴人於申訴處理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為最後補具理由之日。
  3. 3.申訴管轄單位不能於第一項期間處理者,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延長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訴人;屆期未處理者,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予以名詞
  • 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再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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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訴管轄單位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