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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9

  1. 1.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2. 2.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單位應移由權責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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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