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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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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
逾
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
期間
。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
復審
、申訴或
行政訴訟
,而仍一再提起。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單位應移由權責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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