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督導與執行、執行機構及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或損失,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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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予以名詞
- 審計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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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