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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6-1

  1. 1.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人員聘僱及管理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2.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第二條所定人員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洽請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第二條所定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
  3. 3.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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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人員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