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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測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 一、測定機構於測定人員設置或經歷有虛偽不實。 二、測定機構於許可證申請測定項目提報之實際測定數據有虛偽不實。
  2. 測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 一、測定機構有未經取樣或測定即出具測定報告或發生無正當理由修正測定報告結果之情形。 二、測定機構有調整儀器或軟體設定進行測定致數據造假之情形。 三、相同測定項目於一年內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二次。 四、測定機構依第十八條與指定測定機構相關性測試測定結果之差值,連續二次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容許範圍,經限期改善而仍未完成改善。
  3. 測定報告數據造假,涉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得認屬測定機構代表人授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測定機構許可證之全部測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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