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 2 條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等方式,辦理下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復原重建項目: 一、農業設施: (一)農路、林道及農業運輸設施。 (二)溫室、網室、倉儲、畜舍、禽舍、化製場、堆肥場、資材室及農機具室。 (三)農作物補植與種苗等設施及設備。 (四)農業機具及設備。 (五)漁港、漁船及養殖設施。 二、水利設施: (一)河川、排水系統性治理:馬太鞍溪堰塞湖監測應變及土砂防治。 (二)山坡地整治及土石流防治。 三、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一)振興地方產業復原措施。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等復原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復原重建項目。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復名詞
- 業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