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 3 條
- 1.依前條規定執行復原重建,除本部自辦者外,其補助或救助之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 2.前項復原重建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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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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