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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 3 條

  1. 依前條規定執行原重建,除本部自辦者外,其補助或救助之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2. 前項復原重建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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