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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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適名詞
-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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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