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之領取,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繳費;其執照遺失、損毀、身分資料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 2.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及登記,其規定如下: 一、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二、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地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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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