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7 條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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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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