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
- 1.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二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佐證文件及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但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要保人免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 2.前項投保之保險人為飼養乳牛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要保人得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 3.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 4.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 5.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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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佐證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標的物名詞
- 按名詞
- 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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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