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依法停職,除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十二月份仍因案停職者,其停職前任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尚未發給部分,於停職原因消滅復職後,除有不發或減發之情事外,依前項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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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八、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依法停職,除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十二月份仍因案停職者,其停職前任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尚未發給部分,於停職原因消滅復職後,除有不發或減發之情事外,依前項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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