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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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31 制定)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期間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條文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4 條條文
(1141031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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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