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 一、第二條所定災區之公告。 二、第四條第二項由各中央執行機關訂定之辦法。 三、前條所定之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31 制定)
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 一、第二條所定災區之公告。 二、第四條第二項由各中央執行機關訂定之辦法。 三、前條所定之內容。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監督機制,包含資訊網站公開,及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詳列應主動定期公開之本條例執行進度及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 條條文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4 條條文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0 條條文
(1141031 制定)
明定本法之監督機制,包含資訊網站公開,及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詳列應主動定期公開之本條例執行進度及內容。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