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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原重建計畫。
  2.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季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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