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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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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
復
原重建計畫。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
按
季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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