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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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 2.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沿革 1 版
(1141031 制定)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一、規定本條例復原及重建計畫之提出、實施與公開。 二、為強化本條例特別預算之國會監督之機制,加強民主控制,原先現行預算法第六十一條,即規定執行預算之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送重要事項考核報告。基於特別預算內容、範圍,相較於年度預算,更加清楚明確,因此延伸預算法第六十一條之精神,直接於法律中規定,各類詳細與預算執行有關之文件,應按季送立法院,爰定於本條。 三、承上,自強化國會監督之觀點,本次制定有關預算執行提送國會,不侷限於備查,立法院對相關預算執行情形有審議權。
- 復名詞
- 按名詞
(1141031 制定)
一、規定本條例復原及重建計畫之提出、實施與公開。 二、為強化本條例特別預算之國會監督之機制,加強民主控制,原先現行預算法第六十一條,即規定執行預算之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送重要事項考核報告。基於特別預算內容、範圍,相較於年度預算,更加清楚明確,因此延伸預算法第六十一條之精神,直接於法律中規定,各類詳細與預算執行有關之文件,應按季送立法院,爰定於本條。 三、承上,自強化國會監督之觀點,本次制定有關預算執行提送國會,不侷限於備查,立法院對相關預算執行情形有審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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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