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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2.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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