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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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31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並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災區復原重建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 所得稅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41031 制定)
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並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災區復原重建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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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