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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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031 制定)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行政程序名詞
- 適名詞
- 第四十條條文
(1141031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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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