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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5-3 條

  1. 1.前條第二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被告。 三、應鑑定之事項。 四、執行之機關及期間
  2. 2.許可書,由檢察官簽名。
  3. 3.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前段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4. 4.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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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3 規定採尿許可書四欄位 + 檢察官簽名 + 執行期間,屆滿即失效。

Q · 警察拿許可書要我驗尿,我能怎麼確認他這張紙是不是有效的?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3,你有權檢查許可書四個法定欄位:案由、你的姓名、應鑑定事項、執行機關及期間。同時對方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執行期間已屆滿、欄位缺漏、或無檢察官簽名,該許可書即不能作為強制採尿的合法依據,所採取的尿液報告在後續訴訟中,證據能力可被質疑並請求依刑訴法第 158 條之 4 排除。

白話解讀

一張紙的四個欄位,決定你的尿液在法庭上是鐵證還是廢紙。警察要你驗尿不是喊一聲就能動手的,必須拿著檢察官簽名的許可書,上面清楚寫著案由、你是誰、要驗什麼、誰來執行以及期限到何時。執行的人還必須同時出示許可書和身分證件,少一樣就是程序瑕疵。更關鍵的是第四項:許可書有有效期限,過期了就不能再執行,而且必須把許可書交還。這代表什麼?如果警察拿著一張上週過期的許可書要你驗尿,你可以拒絕。就算他們硬來了,這份尿液報告在法庭上會被辯護律師抓著程序瑕疵打到體無完膚。這條看起來是行政流程,實際上是你對抗國家權力濫用的第一道物理屏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3 為採尿強制處分許可書制度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許可書四項法定記載事項(案由、受採取人、應鑑定事項、執行機關及期間)、檢察官簽名義務、執行人員雙重出示義務(許可書+身分證明),以及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並應交還之程序終結規則,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中採尿強制處分合法性的核心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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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驗尿的時候一定要給我看許可書嗎?

依本條第三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這是「應」不是「得」,是強制義務。沒出示就是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說「許可書在車上」或「等一下再給你看」,你可以配合但務必記下這個事實,因為「未於採取前出示」跟「根本沒出示」在法律上效果相近,都是辯護律師可以著力的程序瑕疵。

Q2許可書過期了警察還是硬採,這個尿液報告還能用嗎?

本條第四項明確規定「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如果還是執行了,這份證據的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判斷是否排除。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官會看「逾期多久」和「是否故意」。逾期五分鐘跟逾期三天,法官的態度會非常不同。但不管逾期多久,這都是辯護律師必須提出的爭點。

Q3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3 在規定什麼?

規定採尿強制處分許可書的四項法定記載事項、檢察官簽名要件、執行時的雙重出示義務,以及執行期間屆滿後失效並應交還的程序終結機制。

Q4採尿許可書的四個法定欄位是哪些?

案由、受採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應鑑定的事項、執行的機關及期間,缺一不可。

Q5什麼叫程序瑕疵?跟採尿許可書有什麼關係?

程序瑕疵是指強制處分執行時違反法定要件,如許可書欄位缺漏、無檢察官簽名、期間屆滿仍執行等,皆構成證據能力可被質疑的基礎。

Q6本條跟刑訴 205-2 採取指紋條有什麼關係?

205-2 是母條,授權檢察官得對犯嫌採取尿液;205-3 則是針對該許可書的形式要件加以具體化,二者為授權與要件的配套關係。

Q7警察拿許可書要我驗尿,我該怎麼檢查?

六步驟:確認許可書原本 → 檢查四欄位 → 確認檢察官簽名 → 對照執行期間 → 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件 → 全程配合但保留異議權。

Q8發現許可書有瑕疵後怎麼救濟?

全程配合但口頭表達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事後立即委任律師,於採取之日起 10 日內依刑訴 205-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Q9辯護律師拿到卷宗後第一件事查什麼?

查許可書四個法定欄位是否齊全、檢察官簽名是否真實、執行時間是否在期間內、執行人員有無出示身分證件,任一瑕疵都是攻擊點。

Q10申請許可書要多久?要花多少錢?

刑事偵查中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當事人無須申請也無須付費。但聲請律師代理應對採尿程序的費用約 3-10 萬不等,依案件複雜度。

Q11刑訴 205-3(採尿)vs 205-1(分泌物)差在哪?

適用對象不同:205-3 限尿液,205-1 是其他分泌物與體液。許可書要件與執行程序體例相同,但鑑定目的可能不同。

Q12刑訴 205-3 vs 公司勞動契約驗毒差在哪?

本條僅適用於刑事偵查程序;公司驗毒屬勞動關係,適用勞基法及工作規則,與刑訴法無關。混淆兩者是常見錯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05_3_urineart_205_1_secretionart_204_1_expert
適用對象尿液其他分泌物、體液鑑定處分(廣義)
簽發機關檢察官檢察官法官(審判中) / 檢察官(偵查中)
出示義務許可書 + 身分證件許可書 + 身分證件依個別處分性質
期間屆滿效果不得執行,應交還不得執行,應交還不得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22 条(身体検査令状)+ 第 218 条(検証令状の準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5조의2(감정처분허가장)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人身檢查的強制處分)
🇩🇪 德國StPO § 81a(körperliche Untersuchung)+ § 81g(DNA-Identitätsfest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47-1(prélèvement biologique sur réquisition)
🇺🇸 美國Schmerber v. California, 384 U.S. 757 (1966) - 4th Amendment 採取人體樣本之令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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