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二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三、應鑑定之事項。 四、執行之機關及期間。
- 許可書,由檢察官簽名。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前段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 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刑事訴訟法 第205-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